什么是劣药?什么情形的药品按劣药处理?

答:《药品管理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三)超过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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