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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通知通告 文章录入:2007年5月25日 |
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文件 兰食安委发〔 2007 〕8 号
兰坪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兰坪县食品安全综合管理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 现将《兰坪县食品安全综合管理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职能及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兰坪县食品安全综合管理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二○○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
兰坪县食品安全综合管理工作目标 责任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云政发[2005]113号)和兰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兰政办发[2006]61号)精神,切实加强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有效防止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实行层级考核的办法。县人民政府对八个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农业局、畜牧局、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粮食局、教育局七个部门进行考核。 第三条 考核指标 (一)考核单位根据被考核单位承担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结合实际工作确定被考核指标。 (二)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考核指标主要有:组织领导、制度建设、重点工作落实、量化指标完成情况、经费保障及宣传培训等内容。 第四条 考核遵循以下原则 (一)求真务实,考核标准科学规范; (二)权责明确,促进工作全面开展; (三)宣传与教育相结合; (四)狠抓落实与责任追究相结合。 第五条 考核办法 (一)实行季度自查、年中督查、年末考核的办法。季度考核由被考核单位自行组织,对各项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自查;年中督查和年末考核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对县级各相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对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考核指标进行综合评分,并提出相应的考核意见,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审定。对于年中督查和年末考核中发现的问题,由考核单位反馈,并提出整改要求。 (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各自与政府签定的责任书内容进行考核。 第六条 考核工作程序 (一)被考核单位自评。各有关部门在当年11月10日前,将年度食品安全指标执行情况和工作情况的自查报告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二)组织考核。当年12月1 日前,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对相关部门进行统一考核。 (三)考核方式 1、听取汇报。考核组听取被考核单位年度内食品安全工作总体开展情况的汇报,重点对落实兰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实施意见》(兰政办发)[2006]61号)和《食品安全目标责任书》各项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了解。 2、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部门、协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社区群众代表的意见。 3、查看资料。查看被考核单位涉及食品安全工作的有关档案、文件、纪录、各项制度等。 4、暗访检查。实地抽查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场)食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餐馆、畜禽定点屠宰场、农贸市场、集体食堂等。 5、综合打分。考核组成员按照《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逐一打分。满分为100分,经过综合考核打分后汇总各组员评分后计算平均分值,得到考核结果总分。 (四)考核等次。食品安全责任制考核分为4个等次,分别是:好、良好、一般、差。考核结果总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为好,80分以上为良好,70分(含70分)以上为一般,70分以下为差。 第七条 奖惩 按照年度考核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确定的目标,对于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工作完成出色的先进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奖励采取层级奖励的办法,县人民政府对相关部门进行奖惩。 对玩忽职守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追究责任,对问题比较突出的部门予以通报,责令写出书面整改意见,并将整改效果作为下半年度考核的重点内容之一。 第八条 本办法由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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